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印发管查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管查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征科处反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14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管查联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做好以管定查、以查促管工作,实现管查联动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构建大征管体制“1+3”文件的业务规划,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以查促管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查联动遵循统一领导、信息共享、良性互动的原则,通过整合优势资源,实现管查双赢、提高税务工作总体效能和提高辖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目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成立片区地方税务局和对应稽查局管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管查双方或多方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管查双方或多方分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管查双方或多方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管查联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动办”),联动办成员由管查双方或多方自行确定,并各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沟通管查联动日常工作。

管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联动办成员的组成以管查双方或多方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成员如有变动,重新联合发文明确。

第四条 管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筹、指导管查联动工作;

(二)制订管查联动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三)裁定争议案件的移送;

(四)对管查联动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

第五条 稽查局在管查联动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向区局提出征管建议;

(二)向区局反馈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与征管核心系统登记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信息;

(三)向区局通报本局稽查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信息,以及区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工作信息;

(四)向区局提供自行取得的第三方信息,应要求向区局提供纳税人其他涉税信息;

(五)应区局要求,协助区局对辖区内纳税人开展日常检查;

(六)配合区局开展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纳税自查等工作;

(七)管查联动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区局在管查联动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向稽查局推送案源;

(二)向稽查局通报本局征管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稽查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工作信息;

(三)向稽查局提供自行取得的第三方信息,应要求向稽查局提供纳税人其他涉税信息;

(四)协助稽查局解决在案件稽查或执行工作过程中需要区局协助解决的具体问题;

(五)管查联动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管查联动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管查联动的主要方式包括联席会议、工作协调会、专题业务会议以及利用稽查信息系统、税源管理应用系统反馈。

第八条 管查双方或多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意见,通报工作情况,集中研究解决一段时期内需加强协调、配合的工作事项以及应重点互通的信息。联席会议由管查双方或多方轮流主办,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各方可临时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经管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召开。

联席会议由主办方于会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报管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长协商确定。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和会议纪要由会议主办方负责。

第九条 管查双方或多方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专题业务会议,各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请召开,会议由管查双方或多方相关业务骨干参加。工作协调会应侧重于对日常征管或稽查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需要对方协助解决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专题业务会应侧重于对征管或稽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疑难税政问题等进行讨论和研究。

专题业务会议的相关会议材料和会务工作由会议主办方负责落实。

第十条 管查双方通过税务稽查信息系统或税源管理应用系统进行日常涉税信息的反馈和共享。

第四章 管查联动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区局向稽查局推送案源以及案源资料。区局应将以下案源移交稽查局:

(一)在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符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联动工作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案源;

(二)在风险应对以及日常税源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符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日常检查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案源。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案源,由经办人填制《涉税案源移交稽查建议书》(附件1),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联动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移交稽查局。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源,固定相关证据后,由经办人填制《涉税案源移交稽查建议书》,随同以下资料移交稽查局:

(一)调查报告;

(二)固定的相关证据;

(三)其他需要移交的涉税资料。

第十四条 区局移交稽查的案源,稽查局应作为案源信息,列入稽查案源库。稽查局未立案稽查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局,区局仍认为需要立案稽查的,由区局与稽查局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区局移交的案源,稽查局在案件查结后,应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联动工作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将个案查处结果反馈给区局。

第十六条 稽查局向区局提出征管建议。稽查局于行业或项目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填制《税务稽查建议反馈书》(附件2)向区局反馈征管建议。《税务稽查建议反馈书》应归纳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行业或项目共性涉税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具体的征管建议。区局应结合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和制定强化税收征管的办法和制度,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稽查局。

第十七条 区局、稽查局信息共享。共享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征管和稽查工作信息。区局组织收入情况、收入分析预测、纳税评估工作情况以及工作简报等信息;稽查局稽查工作计划、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稽查查补收入情况、稽查案件立案信息及工作简报等信息,但上级要求保密的特殊案件除外;

(二)纳税人基础信息(指未纳入电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或对方无权限访问的信息),以及对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三)区局在税源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对税务稽查有重要价值的信息;

(四)自行取得的第三方信息。

共享的上述信息原则上于每月15日前通过税务稽查信息系统或税源管理应用系统向对方传递,稽查案件立案信息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及时传递,如要求对方提供其它涉税信息,应填制《涉税信息需求书》(附件3)。

第十八条 联合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区局和稽查局在税收宣传月以及专项税收宣传、纳税辅导工作中,联合召开行业税法宣讲会,联合召开财务经理、会计人员座谈会等,在对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上保持统一口径。

第十九条 联合开展纳税自查工作。由区局牵头、稽查局配合,共同组织纳税人开展纳税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由区局进行纳税评估,符合条件的,推送给对应稽查局,作为稽查案源信息。

第二十条 联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活动。区局利用征管过程中掌握的纳税申报和发票领购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筛选发票使用特别异常的纳税人,联合稽查局开展与发票相关的税收检查工作。

区局和稽查局定期联合开展娱乐业、餐饮业、建安房地产业和租赁业等特定行业的发票专项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联合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区局和稽查局联合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经侦部门等单位进行沟通,共同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流。区局和稽查局联合开展业务学习,对内部管理、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各方面的工作进行交流和共享,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三条 管查联动绩效评估。由管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对管查联动工作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分析管查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不断完善管查联动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涉税案源移交稽查建议书

建议书编号:

案源编号

 

案源类别

 

纳税人名称

  

涉税所属时期

纳税人识别号

生产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涉税疑点

建议移交稽查原因

移交资料清单

 

移交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区局负责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接收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稽查局负责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备注

 

注:1.“案源类别”填写案件的来源,纳税评估、风险应对、日常管理或其他案源;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局留存,一份由稽查局留存。

附件2

税务稽查建议反馈书

深地税×稽馈字[××××]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我局近期在××行业(项目)进行了税务检查,现向你单位提出如下税务稽查建议:

一、被检查的行业或项目的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共性涉税问题

……

二、提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三、针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征管漏洞等问题,提出加强征管工作建议

……

××稽查局(印)

年 月 日

附件3

涉税信息需求书

需求书编号:

信息需求部门

经办人

信息的用途

联系电话

信息内容和要求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信息内容和要求”应分项逐一写明所需的信息类别、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回复时限等,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