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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现将《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3]22号)的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及相关附表予以更新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27日

附件一: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目录

一、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3

(一)业务概述 3

(二)报批工作流程 3

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 4

2.税务机关审核部门审核 4

3.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送达文书 4

(三)报批类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优惠项目 5

1.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5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 6

3.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11

(四)报批类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 12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12

2.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2

3.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13

(五)报批类消费税优惠项目 14

1.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14

2.葡萄酒 15

二、增值税、消费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15

(一)业务概述 15

(二)备案工作流程 16

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 16

2.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出具通知书 16

(三)备案类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 17

1.自产农产品 17

2.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17

3.饲料生产 17

4.饲料批零 18

5.有机肥产品 18

6.农村电网维护费 19

7.国有粮油企业 20

8.国家定点企业边销茶 20

9.残疾人劳务 20

10.残疾人用品 21

11.软件出口 21

12.污水处理费 21

1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货物\劳务类) 22

14.合同能源管理 24

15.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 24

16.销售旧货(旧货经营单位) 24

17.蔬菜流通环节 25

18.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 25

19.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 26

20.黄金期货交易 26

21.黄金交易 27

22.高校后勤实体销售 27

23.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 27

24.古旧图书 28

25.国产支线飞机 28

26.避孕药具和用具 28

27.军队、军工系统 29

28.血站供应临床用血 30

29.医疗卫生机构 30

30.铁路货车修理 30

31.罚没物品拍卖 30

32.图书批发零售 31

33.来料加工 31

34.免税商店零售免税品 32

35.转制文化企业 32

3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固定资产(非其他个人) 32

37.销售熊猫普制金币 33

(四)备案类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 34

1.个人转让著作权 34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4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35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5

5.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 36

6.离岸服务外包项目 36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 37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 38

9.美国 ABS 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 38

10.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 39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 39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 40

13.失业人员就业项目 41

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含港澳台) 42

15.中国邮政集团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42

16.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取得的代理收入。 43

17.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44

18.国际运输劳务 44

19.港澳台运输劳务 45

20.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的程租、期租、湿租服务 46

21.提供跨境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免税项目 46

2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48

23.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减免项目 48

24.一般纳税人放弃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减免项目 49

(五)备案类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 49

1.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 49

2.航空煤油 49

3.子午线轮胎 50

4.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按照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 50

5.纯生物柴油 51

6.废矿物油再生油品 5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

一、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报批工作流程

由各区(分)局负责审批(另有规定除外),具体审批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

(1)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将申请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4)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税务机关审核部门审核

(1)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2)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3)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送达文书

(1)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及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2)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三)报批类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优惠项目

1.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1.1类别:增值税即征即退

1.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1.3按月审批

1.4应提供资料:

(1)《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2)《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险证书、保单等(若上述险种已由残疾人员自行购买或由其他途径购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退(抵)税申请表》。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

2.1类别:

(1)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①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②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也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③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④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⑤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⑥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⑦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⑧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⑨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⑩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⑪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⑫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2)增值税即征即退80%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3)增值税即征即退50%

①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②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③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⑤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⑥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⑦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⑧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⑨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⑩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⑪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⑫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⑬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⑭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2.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23号)

2.3 按月审批

2.4 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退(抵)税申请表》;

(3)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性质、退税的依据、经营范围、年限、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说明等);

(4)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

(5)《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如未规定必须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项目除外);

(6)环境保护部门6个月以内出具的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证明。已开展环保核查的企业,应以环保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3.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3.1类别:增值税即征即退

3.2依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9号)

3.3按月审批

3.4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深圳市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退(抵)税申请表》;

(3)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8)《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9)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10)《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

(四)报批类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1.1类别:增值税即征即退

1.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1.3按月审批,

1.4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退(抵)税申请表》;

(3)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2.1类别:增值税即征即退

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2.3按月审批;

2.4应提供资料:

(1)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2)《深圳市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3)《退(抵)税申请表》;

(4)企业签订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注册资本证明。

3.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3.1类别:增值税即征即退

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3.3按月审批

3.4应提供资料:

(1)《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2)《退(抵)税申请表》;

(3)《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残疾证;

(4)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险证书、保单等(若上述险种已由残疾人员自行购买或由其他途径购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五)报批类消费税优惠项目

1.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1.1类别:消费税退税

1.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2年第36号)

1.3按月审批

1.4应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5)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6)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7)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8)《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2.葡萄酒

2.1类别:消费税退税

2.2依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6]66号)

2.3按月审批

2.4应提供资料:

(1)《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2)《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退税联。

二、增值税、消费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工作流程

1.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将《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

2.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出具通知书

文书受理岗出具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备案类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

1.自产农产品

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2依据:《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113号)

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饲料生产

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明确深圳市饲料产品检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3]13号)

3.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

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省级(或深圳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饲料批零

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4.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

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有机肥产品

5.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5.2依据:《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5.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

5.4应提供资料:

(1)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A.《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C.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D.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2)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6.农村电网维护费

6.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号),《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号)

6.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7.国有粮油企业

7.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7.2依据:《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198号)

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7.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承担国有粮食收储业务的企业名单;

(3)深圳市政府下发的粮油储备任务文件。

8.国家定点企业边销茶

8.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8.2依据:《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60号)、《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9号)

8.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8.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9.残疾人劳务

9.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9.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残疾人证明。

10.残疾人用品

10.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0.2依据:《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60号)

1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1.软件出口

1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1.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38号)

1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2.污水处理费

1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

1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货物\劳务类)

1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再生水。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6)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7)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1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23号)

13.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

1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如未规定必须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项目除外);

(4)环境保护部门6个月以内出具的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证明。已开展环保核查的企业,应以环保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14.合同能源管理

1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4.2依据:《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14.3备案有效期:按次备案

14.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节能效果等说明材料;

15.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

15.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5.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15.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6.销售旧货(旧货经营单位)

16.1类别:减按2%征收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16.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7.蔬菜流通环节

17.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7.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4号)

17.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7.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8. 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

18.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8.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18.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8.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9.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

19.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9.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8号)

1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销售含有伴生金货物的纳税人,应提供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20.黄金期货交易

20.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0.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6号)

2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0.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

(3)《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

21.黄金交易

2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1.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2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

(3)《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

22.高校后勤实体销售

2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0号)

2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3.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

2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3.2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2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4.古旧图书

2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5.国产支线飞机

25.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0]51号)

25.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6.避孕药具和用具

26.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6.2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6.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7. 军队、军工系统

27.1包括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军队系统内部销售货物、地方单位生产军工用品等

27.2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7.3依据:《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货物和劳务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121号) 、《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7]135号) 、《关于公安 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4]第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1999]864号)

27.4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

27.5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

28.血站供应临床用血

28.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8.2依据:《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28.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8.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9.医疗卫生机构

29.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9.2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2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9.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0.铁路货车修理

30.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0.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财税[2001]54号)

3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1.罚没物品拍卖

3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1.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69号)

3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2.图书批发零售

3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7号)

32.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即至2017年12月31日)

32.4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3.来料加工

3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3.2依据:《关于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深国税发[1998]430号 )

3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来料加工装配合同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加工合同核销表 (合同到期后);

(4)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5)收汇凭证。

34.免税商店零售免税品

3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34.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5.转制文化企业

35.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34号)

35.3备案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35.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批复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固定资产(非其他个人)

36.1类别:减按2%征收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36.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7.销售熊猫普制金币

37.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7.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号)

3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7.4 应提供资料:

1、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

2、《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四)备案类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1.3备案有效期限:按次备案

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著作权登记证书;

(4)转让著作权的收入证明材料。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书;

(3)残疾人身份证;

(4)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纳税人有关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4.3备案有效期限:按次备案

4.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3)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

5.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5.3备案有效期限:按次备案

5.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节能效果等说明材料。

6.离岸服务外包项目

6.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6.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6.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

7.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7.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7.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

8.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8.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8.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8.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9.美国 ABS 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

9.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9.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签订美国 ABS 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0.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

10.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0.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1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0.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驻深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 “ 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 ”的证明材料;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军官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

1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1.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1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免税申请书(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

1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1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2.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3)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安置退役士兵情况的认定材料;

(4)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与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3.失业人员就业项目

1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1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另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应另提供:

①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②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

13.5执行标准:

深圳市暂按4800元执行依次减免企业当年增值税,当年扣减不足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含港澳台)

1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14.3备案有效期:按次备案

14.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在递交申报资料时递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清单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每笔合同对应的合同名称及编号、服务接受方名称、合同价款或者计价标准、合同有效期、服务发生地或运输起运地、合同签订时间等)。

15.中国邮政集团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5.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15.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5.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16.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取得的代理收入。

16.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6.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16.3 具体免税项目范围:

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16.4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6.5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代办金融业务的合同文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7.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17.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7.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17.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7.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属于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18.国际运输劳务

18.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8.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2号)

18.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8.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首次备案提供);

(2)《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3)自备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营运证等相关资料;

(4)运输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按月补交合同复印件);

(5)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每月新增留存备查)。

19.港澳台运输劳务

19.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9.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2号)

19.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首次备案提供);

(2)《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3)自备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营运证等相关资料;

(4)运输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按月补交合同复印件);

(5)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每月新增留存备查)。

20.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的程租、期租、湿租服务

20.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0.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20.3备案有效期:按次备案

20.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租赁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运输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按月补交合同复印件)。

21.提供跨境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免税项目

2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1.2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2号)

21.3 具体免税项目范围: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7)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21.4 备案有效期:按次备案

21.5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首次备案提供);

(2)《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3)提供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第(6)项①目、第(7)项可不提供);

(5)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第(6)项、第(7)项提供)。

2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2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2.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22.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22.4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3.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减免项目

23.1 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23.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电信业服务书面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服务接收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4)应税服务服务收入来源于境外的证明材料。

24.一般纳税人放弃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减免项目

24.1 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24.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4.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放弃零税率选择免税申请书。

(五)备案类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

1. 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

1.1 类别:征前减免消费税

1.2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98号)

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航空煤油

2.1类别:征前减免消费税

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68号)

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子午线轮胎

3.1类别:征前减免消费税

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

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按照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

4.1 类别:征前减免消费税

4.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2年第36号)

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 纯生物柴油

5.1类别:消费税征前减免

5.2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号)

5.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5.4 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6.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

6.1 类别:征前减免消费税

6.2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3]105号)

6.3备案有效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6.4 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及附报资料

(1)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纳税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3)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单》。

(4)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占90%以上。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不少于0.65吨的相关证明材料。

(5)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分别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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