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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宝安区、龙岗区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已明确,因此,本《通知》不会对我局控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造成影响。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管理办法,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二○○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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