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涉税信息联合采集事项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6]96号),纳税人办理以下业务可以选择国税或地税任一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不需重复报送。

一、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二、财务报表报送。通过网站报送。

三、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