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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2014]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8号)和《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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