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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 国税函[2009]387号、 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湖南省地税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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