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湘潭市城区范围内不动产销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等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的公告
现将《湘潭市城区范围内不动产销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等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湘潭市城区范围内不动产销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等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就湘潭市城区范围内不动产销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等税种纳税地点作出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在湘潭市城区范围内销售或者转让新购不动产(自然人二手房交易除外)、新购土地新建不动产、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应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向不动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转让以前已拥有的不动产(自然人二手房交易除外)、已购土地新建的不动产、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应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其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地上房产的房产税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以上新购不动产、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以不动产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由湘钢集团、华菱湘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建安项目营业税,由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项目专人管理。
五、本规定由湘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湘潭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潭地税发[2013]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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