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实施,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发挥了“先手棋”的作用。随着税收改革不断深化和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国税、地税合作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3.0版》),现予印发,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升级合作规范的重要意义
(一)升级合作规范是助力营改增和资源税改革的迫切需要。随着营改增、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开,税收管理和服务发生深刻变化。及时升级合作规范,推动国税、地税服务融合、征管协同、信息共享、经验互鉴,可以有效缓解国税局因服务对象变化和数量增长带来的服务压力,以及地税局因缺少“以票控税”手段带来的管理瓶颈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征收管理。
(二)升级合作规范是深入落实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必然选择。合作规范施行一年来,各级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实践探索,在合作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特别是合作示范区在合力推进营改增中积累了很多成熟经验,需要系统总结、精心提炼,通过及时升级合作规范予以推广,推动国税、地税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持续深化合作,更好地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有关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的要求,使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和满足感。
(三)升级合作规范是保障基层工作更有效开展的必要举措。在合作规范实施过程中,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反映存在着合作标准不明确、不统一问题,影响了合作规范的更好落实,因此,有必要通过升级合作规范,对各个合作事项进一步细化流程、明确标准,为基层落实规范、深化合作提供基本遵循,保障各类合作事项在基层落地生根。
二、全面把握合作规范升级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7个合作事项,解决营改增后税收管理服务突出问题
1.共用基层服务资源。规定国税局、地税局在一方有服务需求但未设立办税服务场所的地区,或者在双方均有办税服务场所,但一方办税服务场所紧张,另一方相对富余的地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利用对方办税场所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2.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发挥移动互联办税操作便捷、技术成熟、成本较低的优势,建设国税、地税统一的移动互联办税服务应用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移动互联办税服务。
3.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规定国税局、地税局可由任一方代表双方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避免双方签订协议带来的纳税人“两头跑”问题。
4.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规定国税局要通过联合办税、委托代征或共享信息等方式,协助地税局加强外出经营建筑服务企业的税收管理,优化服务,防范风险。
5.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联合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登记制度,共享相关涉税信息,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
6.互鉴税收管理经验。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建立经验交流长效机制,通过业务指导、专题辅导、干部交流、联合攻关、共同调研等方式,分享借鉴税收管理经验。
7.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统一确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实现省内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协同管理,解决备案资料不一致问题。
(二)重点修订13个合作事项,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
主要在合作方式、合作流程、制度保障、技术支撑等方面,对联合大厅办税服务、联合共建咨询热线、合作征收税款、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和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以及国际税收管理的5个合作事项等13个合作事项进行修订完善。
(三)增加“落实标准”,便于基层操作实施
为便于基层遵照执行和上级税务机关实施考核评价,《合作规范3.0版》对所有51个合作事项增加了“落实标准”。升级后,每个合作事项包括了合作目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流程、制度保障、技术支撑、牵头部门、合作层级和落实标准等9方面内容。
三、扎实做好合作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切实加强对国税、地税合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要共同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责任书、路线图;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强化牵头负责制度,各合作事项牵头部门要负起主责,细化落实方案;严格执行督导检查制度,把实施合作规范列为重点督查内容,确保合作事项在基层落实到位。
(二)选树示范典型,加强辐射带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既要全面、系统地落实合作规范确定的合作事项,也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及时总结成熟定型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完善升级合作规范提供有益借鉴。要充分发挥县级示范区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先行先试作用,率先将合作事项全面落实到位,推动合作由点及面深入开展。
(三)完善制度保障,强化技术支撑。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要切实承担指导责任,结合本司局业务,密切关注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基层诉求,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和完善有效管用的配套制度。要结合金税三期的推广情况,加快推进国税、地税合作信息化进程,完善技术实现方式,提高合作信息化水平,保障合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四)抓好统筹规划,实行分类推进。税务总局按照基本合作事项和创新合作事项(详见后附《合作规范3.0版合作事项分类落实清单》),分类提出落实要求。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统筹施策,分类抓好落实,新增基本合作事项在2016年全面落实到位,新增创新合作事项在2017年全面落实到位。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落实合作成效数据报告制度,及时向税务总局上报合作经验和成效。
(五)加强宣传解读,凝聚合作共识。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结合税收管理服务工作的新形势,做好合作规范的宣传解读,统一宣传口径,突出宣传重点,准确解读合作规范升级内容。要注重宣传效果,增强宣传针对性,及时回应基层关切。要通过多种渠道,扩大宣传范围,争取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凝聚税收共治的广泛共识和强大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合作规范3.0版合作事项分类落实清单
一、基本合作事项
(一)联合办理设立登记
(二)联合办理变更登记
(三)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四)联合大厅办税服务
(五)共用基层服务资源
(六)联合采集财务报表
(七)联合开展税收宣传
(八)联合开展培训辅导
(九)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十)联合维护纳税人权益
(十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
(十二)联合推进“银税互动”
(十三)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十四)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纳税人
(十五)合作征收税款
(十六)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
(十八)协同管理非正常户
(十九)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
(二十)联合实施欠税管理
(二十一)联合实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二十二)协同做好非居民纳税人境内常设机构管理
(二十三)协同做好非居民纳税人源泉扣缴管理
(二十四)确定联合稽查对象
(二十五)联合实施检查
(二十六)协同案件审理
(二十七)协同案件执行
(二十八)联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九)协同发布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
(三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十一)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
(三十二)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三十三)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
(三十四)联合开展税收分析
(三十五)协同落实税制改革任务
(三十六)互鉴税收管理经验
(三十七)联合开展税收调查
二、创新合作事项
(一)联合网上办税服务
(二)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
(三)互认数字证书(CA证书)
(四)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五)联合建设12366咨询热线和纳税服务平台
(六)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
(七)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
(八)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九)协同实施风险应对
(十)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十一)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
(十二)联合开展跨区域税收协作
(十三)联合开展干部挂职交流
(十四)联合开展干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