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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附件: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密切合作,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

第三条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应遵循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原则,通过简并纳税人填报资料、规范涉税信息采集、充分共享共用等方式和手段,创新纳税服务机制,不断提高办税服务水平。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中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是指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履行征管程序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相同内容的涉税资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应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涉税申请。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五)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六)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七)省税务机关认为涉税资料可实施一次采集的其他涉税事项。

第六条 推行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清单制,规范和统一实施纳税人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具体包括涉税事项、表单名称、信息项内容、受理税务机关、报送方式等。

第七条 各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清单所列范围(详见附件),可结合各地实际需要进行适当扩充,联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纳税人公告。

第三章 采集共用

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受理机关按规定规范实施采集,并对涉税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负责,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第九条 纳税人对符合一次采集涉税资料的报送,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对已纳入“三证合一”登记范围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对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由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完成信息采集。

(二)对纳税人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财务报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等涉税资料的报送,由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完成相关信息采集。

(三)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履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地方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在向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可一并匹配同步申报,实现申报信息一次采集。征缴数据按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征管职责清分。

第十条 对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途径以电子形式报送的涉税资料,由信息系统即时完成信息采集。对纳税人报送的需手工录入的涉税资料,受理机关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一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对需要查阅、复印纸质资料原件的,受理机关应协助办理。各省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不断完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影印资料的电子归档及共享共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资料报送的,催报催缴及后续管理工作,按现有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机关应加强涉税信息的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加强数据校对、审核,并通过数据反馈维护机制,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数据采集应明确采集要求,统一采集口径,规范采集操作,避免多头采集、重复采集,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第十五条 通过不断优化完善的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功能,推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信息系统高度融合,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相互及时传递和共享共用。各省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依托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和自有特色软件,先实现本办法列明的基础信息的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做法,逐步扩大共享共用信息范围。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充分共享信息,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加强数据增值应用,切实发挥涉税信息在风险分析识别、协同监督管理和经济税收预测等领域的作用。

第四章 协作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合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协商机制,强化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解决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共用问题,提升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举措,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通过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前台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业务受理和审核标准,使前台人员熟练掌握各项数据采集录入业务操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广泛开展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政策宣传,取得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引导纳税人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税务总局对各省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省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岗责体系,完善考核办法,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

序号

税收业务

具体事项

涉税资料

采集内容

纳税人报送时限

采集机关

1

1.税务登记

1.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1.1.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批准设立机关、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开业(设立)日期、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等《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1.2其他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的单位纳税人设立其他相关资料。

2

1.税务登记

1.2设立登记(个体纳税人)

1.2.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开业(设立)日期、批准设立机关、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等《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2.2其他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个体纳税人设立登记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

1.税务登记

1.3设立登记(临时登记纳税人)

1.3.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设立机关、批准设立文号、开业(设立)日期、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注册地址等《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3.2其他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临时登记纳税人设立登记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序号

税收业务

具体事项

涉税资料

采集内容

纳税人报送时限

采集机关

4

1.税务登记

1.4变更登记

1.4.1《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登记事项、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等《变更税务登记表》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4.2其他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变更登记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

1.税务登记

1.5注销登记

1.5.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清税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载明的所有数据项。(适用清税申报情形的,采集数据项为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清税申报表》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5.2其他资料

1.税务登记证及附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2.《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提供工商部门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5.《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适用清税申报情形的,附报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6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2.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2.1.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外出经营地、外出经营地行政区划码、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外出生产经营前。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2.1.2其他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上述证件。

2.从事建筑安装纳税人需报送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3.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序号

税收业务

具体事项

涉税资料

采集内容

纳税人报送时限

采集机关

7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2.2报验登记

2.2.1基本信息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外出经营地、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局、经营方式等纳税人报验登记的基本信息。

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2.2.2其他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纳税人能够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不需要提供上述证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从事建筑安装纳税人需报送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8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2.3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信息。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9

3.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

3.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3.1.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银行开户登记证号、发证日期、账户性质、开户银行、账号、开户时间、变更时间、注销时间等《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3.1.2其他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

3.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

3.2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3.2.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财务、会计制度、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法、成本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会计报表。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3.2.2其他资料

1.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方法。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计算机记账纳税人)。

11

4.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

4.1纳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

4.1.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及其附列资料中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2.《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等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中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每月15日之前。

国税机关

4.1.2其他资料

其他附列资料。


序号

税收业务

具体事项

涉税资料

采集内容

纳税人报送时限

采集机关

12

4.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

4.2财务报表报送

4.2.1资产负债表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无形资产、实收资本(或股本)等表中载明的所有数据项,视实际经营情况填报。

月报为次月15日之前,季报为季后15日之前,年报为年后5月31日之前。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4.2.2利润表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件、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等表中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4.2.3现金流量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补充资料等表中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4.2.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上年年末余额、本年年初余额、净利润、直接计入所有者的利得和损失、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利润分配、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本年年末余额等表中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13

5.重大事项报告

5.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5.1.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合并(分立)原因、批准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合并(分立)时间等《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自纳税人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5.1.2其他资料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及复印件。

14

5.重大事项报告

5.2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5.2.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欠税人纳税人识别号、欠税人纳税人名称、资产种类、资产名称、不动产产权证书号、不动产座落地、建筑面积、资产型号、数量、资产原值等《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在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5.2.2其他资料

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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