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上一篇
关于调整福建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