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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对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减免税是指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免税、减税、退税(不包括出口退税,出口免税)。

二、自试点实施之日起,符合《规定》要求,已在地税机关享受营业税收优惠且未到期限的试点纳税人,需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附件1),连同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经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移送信息核对无误的试点纳税人,自备案之日起,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持本公告规定的申请资料(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其减免税管理仍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其他个人(指自然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需备案。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属于审批类税收优惠。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

2.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2日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

纳税人识别号(地税):

纳税人名称(印章):

联系电话:

申请增值税应税务
优惠项目名称

原在地税局办理营业税税收优惠情况

原享受营业税优惠项目名称

优惠方式

备案(审批)

优惠时期起

优惠时期止

已减免
金额

已减免
税额

时间

是否全部提供免税服务

是□ 否□

经办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第一部分:备案类减免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

纳税人识别号(地税):

纳税人名称(印章):

联系电话:

申请增值税应税务
优惠项目名称

原在地税局办理营业税税收优惠情况

原享受营业税优惠项目名称

优惠方式

备案(审批)

优惠时期起

优惠时期止

已减免
金额

已减免
税额

时间

是否全部提供免税服务

是□ 否□

第二部分: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大类

序号

优惠项目

报送资料

审批(备案)期限

减免税期限

备注

免征增值税项目

1

个人转让著作权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作品或有关著作权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按次

2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长期

3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长期

4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合同上应有青岛市科技局指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加盖的青岛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
4、青岛市科技局指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
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合同上需加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
6、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按次

5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长期

6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4年1月1日起––

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7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长期

8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长期

9

ABS船级社船检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 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 企业签订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长期

10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驻青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原件)。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11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驻青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随军家属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12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企业提供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13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14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纳税人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15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16

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纳税人与新招录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纳税人为新招的录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起3年内

17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且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

18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013年8月1日起––
长期

长期

19

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014年1月1日起––

长期

长期

20

邮政企业取得的代理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即征即退项目

1

管道运输服务

1、纳税人申请;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
3、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起––2015年12月31日

2013年8月1日起––2015年12月31日

2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
3、企业签订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资质证明及注册资本金达到1.7亿元的证明材料(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8月1日起––2015年12月31日

2013年8月1日起––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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