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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总部经济招商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总部经济是指区外企业将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核算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不含百货店、大卖场)注册在我区的一种经济形态。

第三条 以总部经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不含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即上缴所得税额的40%)、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即上缴增值税额的25%)之和计算年纳税额,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财政扶持,由区财政按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具体标准为:年纳税额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按30%安排;100万元—500万元按50%安排;500万元以上按不低于50%安排,实行“一事一议”。总部经济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原则上按年兑现,但经区政府同意按季度或月兑现的,按纳税额档次确定兑现比例,年终再进行清算。

第四条 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区财政按购房缴纳税费地方所得部分的额度进行补贴;企业新建自用办公用房,区财政返还自投用起前3年房产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派驻黔江人员(黔江籍人员除外)购买商品房,区财政按购房缴纳税费地方所得部分的额度进行补贴。

第五条 经认定的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见附件《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转让。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和改变用途。

第六条 给予经认定的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一次性2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

第七条 单独设立的重点总部经济企业产品设计、研发中心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工业用地出让并设定合理的出让条件。

第八条 总部经济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薪金个人所得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区财政每年按100%安排给个人;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薪金个人所得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区财政每年按70%安排给个人。

第九条 对重点总部经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标准为企业对区本级实际税收贡献额的3%。每年兑现一次,次年1月兑现。

第十条 总部经济企业同等享受我区的其他招商普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总部经济企业的引资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自企业营运的下月起第1周年区本级实得税收的1%,或3周年年平均的1%,引资人可自行选择。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5月25日公布的《重庆市黔江区总部经济招商优惠政策(试行)》( 黔江府发[2009]46号)同时废止。

附件: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总部经济 政策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中央、市在黔江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3日印发

附件:

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

(一)在黔江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金融业除外)。

(二)年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

(三)世界1000强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本标准选取国家认可的上一年度世界1000强企业排序)。

(四)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商务部令[2004]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五)中国企业10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0强、中国连锁企业200强(中国企业1000强是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1000强排名;中国民营企业1000强是指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中国连锁200强是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200强排名)。

二、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程序

区投资促进办对收到的招商协议书、工商营业执照、入库税收证明等资料会同财政进行审核后,在3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区招商办主任审核同意后制发《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审查确认书》。

三、企业凭《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审查确认书》到区财政申请兑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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