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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控器具和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国税、地税税控器具和发票衔接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关于税控器具应用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入国税部门管理后,凡需要开具机打发票的应统一使用税控器具开具税控机打发票。税控器具包括“金税盘(含报税盘,下同)”、“税控盘(含报税盘,下同)”和税控收款机。“金税盘”和“税控盘”均需要纳税人自备电脑和针式打印机,互相连接后方可使用。“金税盘”使用对象为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税控盘”使用对象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控收款机使用对象为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且因不具备电脑和打印机,而无法使用“税控盘”的小规模纳税人。试点纳税人中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同时又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需分别购置“金税盘”和“税控盘”。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前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后可沿用原防伪税控设备,不需另购设备。

二、关于发票衔接

(一)涉及发票种类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入国税部门管理后,应使用以下种类的国税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平推式机打发票,规格240mm*140mm,分为三联、六联两种,通过“金税盘”开具。

2.《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平推式机打发票,规格240mm*140mm,分为二联、五联两种,通过“金税盘”开具。

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平推式机打发票,规格240mm*140mm,分为三联和六联两种,通过“税控盘”开具。

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每组50份,规格190mm*101.6mm,分为一联、二联两种,通过“税控盘”开具。

5.《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每卷100份,规格76mm*177.8mm,一联,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

6.《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每本25份,规格190mm*105mm,三联。

7.《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每本50份,规格175mm*76.2mm,分为壹元、贰圆、伍元、拾元、贰拾元五种面值;

8.《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发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卷式机打发票,分为三种规格(57mm*127mm,50份/卷;57mm*127mm,100份/卷;44mm*127mm,100份/卷)。

(二)发票适用范围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使用“税控盘”,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使用“金税盘”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适用于提供货物运输业服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提供货物运输业服务和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使用“税控盘”,通过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适用于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

5.《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适用于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手工开具。

6.《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等收费额度固定、不便于开具机打发票或手工发票的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开具。

7.《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发票》。适用于已经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行业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开具。

为方便了解具体发票种类的变化,制作《试点纳税人国税、地税自开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如下:(见附件)

(三)发票衔接期限

1.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试点纳税人转入国税部门管理后,已经领取的地税《黑龙江省出租车统一发票》,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可以继续使用,期间使用完毕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发票》。2013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黑龙江省出租车统一发票》,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使用,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发票》,将未使用完的地税《黑龙江省出租车统一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试点纳税人,已领取《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可使用至2013年7月31日止。2013年8月1日起,应开具使用国税监制的发票。

2.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冠名发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转入国税部门管理后,已经领取的地税冠名发票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将截至2013年7月31日结存的发票数量及以后各月的开票信息填制《“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地税监制冠名发票备案表》,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未使用完的地税冠名发票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纳税人需要申请印制国税冠名发票的,只可以申请印制税控机打发票,并通过“税控盘”或税控收款机开具。申请印制的冠名发票经省国税局核准票样和数量后,到指定的发票承印单位印制,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承印单位直接结算。不再申请印制的,可根据本公告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使用适用的通用发票。

3.其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入国税部门管理后,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税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监制的发票,结存的地税发票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4.上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入国税部门管理后,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自2013年8月1日起,应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不得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5.上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于2013年7月31日前领取的国税发票自2013年8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特此公告。

附件:“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地税监制冠名发票备案表(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22日

附件:试点纳税人国税、地税自开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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