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 上一篇
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