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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

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收汇业务的请示》( 光银发[2008]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二氧化碳减排量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

碳排放量指标是指排放一定量二氧化碳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境内企业出售碳排放量指标而收入的款项应当申报在“资本账户--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502030”,交易附言注明:出售碳排放量指标。

二、关于二氧化碳减排交易的收汇业务审核问题

(一)对于境内企业二氧化碳减排交易项下的收汇,银行应当审核以下单据:

1、申请书;

2、发改委的批复;

3、碳交易合同;

4、商业发票;

5、联合国授权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

对于根据碳交易合同的约定先行支付的预付款,在客户办理收汇入账时,银行可暂不审核第5项。

(二)境内企业对于二氧化碳减排交易项下的外汇,可凭相关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手续,无需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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