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浙江、云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各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北京、郑州、杭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广东省内各分行(除深圳分行)可汇总到总行一并纳税。
三、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广东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广东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广发总行 南海分行
阳江分行 肇庆分行
中山分行 广州分行
顺德分行 茂名办事处
东莞分行 河源办事处
惠州分行 揭阳办事处
湛江分行 汕尾办事处
台山分行 郑州分行
珠海分行 北京分行
清远分行 上海分行
韶关分行 南京分行
潮州分行 杭州分行
汕头分行 昆明分行
佛山分行 大连分行
梅州分行 沈阳支行
江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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