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企业顾问协会北京代表处等12个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废止,各地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企业顾问协会北京代表处等12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191号)收悉,批复如下:
经审核,韩国产业研究院北京代表处的免税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已行文请示过总局,总局批复同意并抄送了你局。加拿大QMI认证公司北京代表处由于暂未能提供加拿大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其总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的证明,因此,其能否享受相关免税政策问题,待纳税人补充资料后另行批复。其余10个代表处所属国家(地区)相关部门均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对美国企业顾问协会北京代表处等10个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附后)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附件:10个代表机构名单
1.美国企业顾问协会北京代表处
2.美国家庭健康国际北京代表处
3.瑞士世界黄金协会北京代表处
4.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北京代表处
5.美国亚洲科技资讯北京代表处
6.意大利国际植物遗传资源研究所北京办事处
7.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8.香港经济导报社北京办事处
9.英国物理学会北京代表处
10.比利时国际钢铁协会北京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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