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贸易振兴机构青岛代表处等两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废止,各地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贸易振兴机构青岛代表处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85号)、《关于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青岛代表处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86号)收悉,批复如下: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青岛代表处于2004年设立,主要从事日中贸易往来有关的咨询、联络和交流服务活动。日本国经济产业省通商政策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青岛代表处于2005年设立,主要从事韩、中两国企业间产业合作的咨询、联络和服务。韩国汉城市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为非营利性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同意对日本贸易振兴机构青岛代表处和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青岛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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