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境内单位和个人承揽国际运输劳务后,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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