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2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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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2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