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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0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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