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4日
———————————————— 对应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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