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京财税〔2013〕25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8日
———————————————— 对应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京财税[2013]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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