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业务流程的补充通知
各科、室、所、中心、稽查局:
现将《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业务流程的补充通知》发给你们,房山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立足本区税源管理的实际,经过充分沟通,对联办登记工作中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新设立税务登记及信息交换
纳税人通过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由国税局登记窗口人员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登记资料由国税局收取存档,登记信息数据通过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系统即时传递到地税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后,告知纳税人到地税局登记窗口领取分户通知资料。
纳税人到地税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由地税局使用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设立税务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登记资料由地税局收取存档,登记信息数据通过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系统即时传递到国税局征管信息系统。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后,告知纳税人到国税局登记窗口领取分户通知资料。
为保证国税局接收数据准确完整,地税局第一税务所每周一提取上周“新设立税务登记国地税共管户”信息,以表格形式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传递给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二、房屋、土地登记信息采集
由地税局第一税务所在办理登记环节发放《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提示纳税人据实填写。纳税人到地税局税源管理所报到时,提交《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辅助资料。地税局税源管理所审核后,将信息录入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三、变更税务登记
结合房山区实际情况,不涉及税务登记证所载信息变更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向国税局或者地税局任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涉及税务登记证所载信息变更的,需要到国地税联合登记窗口办理。
对于注册资金、币种、股东及投资比例、主管税务机关、国家标准行业、登记注册类型这6类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变更后,需分别到国税局和地税局进行办理。两局窗口人员在受理上述6类变更事项时,应核实纳税人是否已到对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四、非正常户管理
两局税源管理所每月通过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系统查询对方税务机关认定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状态为正常户(开业户)的一方,应督促纳税人到对方税务机关处理相关涉税事项。
五、注销税务登记
全部或部分货物与劳务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纳税人在国税局办理注销手续时,补缴货物和劳务税的,国税局待纳税人补缴城建税、教育附加后,查验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包括: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继续办理注销手续。
纳税人跨区县迁出,涉及补缴货物和劳务税的,依照上述办理。
六、登记档案查询
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的纸质资料由受理方税务机关一方单独存档。征管工作中,需查询借阅登记资料时,向本局征管科提交《查询税务登记纸质资料申请表》,由征管科长签字后,到对方税务机关征管科进行查询。对方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提供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查询税务登记纸质资料申请表
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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