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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转发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2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7日

———————————————— 对应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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