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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州、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促进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节约开发利用,推进经济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由现行的1元/吨调整为3元/吨,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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