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海西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干部工作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西州地税系统干部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正确评价税务干部工作人员,离任时的工作,促进干部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勤政廉政,全面履行各岗位工作职责,根据省地税局《关于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及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税务干部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海西地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西州地税系统干部工作人员离任审计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实行以下分工:

  (一)各县、市、行委地税局干部重点岗位财务人员,由州局内部审计组审计。必要时,可授权该局党组纪检组审计。

  (二)地税系统干部工作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各局党组纪检组依据本制度进行审计。

  第三条 被审计的税务干部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调动、提拔轮岗,异地挂职(一年以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辞职、退休等应当接受离任审计。

  第四条 税务干部工作人员,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指对其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工作岗位、财务收支、坐支挪用资金、虚列支出、基本建设投标招标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税收、社保,重大事项决策情况、个人专断、导致决策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税款流失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第六条 根据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由州局党组提出意见组织纪检监察、计财工作人员组成的内部审计组,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七条 审计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审计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职能部门、个人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审计组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五日内,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职能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被审计内容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职能部门按照被审计的主要内容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一)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职能部门财务收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本部门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三)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关税收、社保,重方事项决策情况、专人专断、导致决策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税款流失和直接经济损失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职能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于部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和本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工作移交: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将自己所主管单位、职能部门的工作办结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工作思路等事项以书面材料必须写清楚。

  第十四条 个人公有财产移交: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将自己办公室、住宅房内公有财产名称以书面材料必须写清楚。

  第十五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将自己所主管工作,个人公有财产,以书面材料、清单送审计组和本局党组审核,审核无误后,移交给接交人和监交人,一式七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本局党组、州局党组、纪检监察、人事教育),并写清楚年月日,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装订存档。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职能部门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州局党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为客观评价,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职能部门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州局人事、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

  第十七条 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州局党组或纪检监察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州局党组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审计工作;州局审诗组负责对各级审计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州局审计组(纪检监察、计财)负责解释。西地税发[2003]83号文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