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本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的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申报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由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代地税机关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2.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3.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5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