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各区、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税〔2007〕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认定工作

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的认定,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局《通知》中明确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的标准,严格进行掌握。

二、关于车船免税审批手续的办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通知》规定,符合《通知》中第三条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符合以上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填报《车船税减免税审批表》,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开具《车船税免税证明》。符合免税车辆的纳税人,持免税证明到交通征费部门进行免税车辆登记,办理免税认定手续。符合免税船舶的纳税人,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免税船舶登记,办理免税认定手续。

(三)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需报送下列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车船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车船税免税证明》;

4、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复印件;

6、车船(新购置车船)购置发票复印件;

7、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七年十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税[2007]32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