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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业应税所得率暂定为5%-20%,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一律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二、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156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3号)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停止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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