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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代收代缴车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各省级财险分公司:

《黑龙江省代收代缴车船税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解缴及信息传递操作流程》下发以后,各地在落实中遇到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车船税滞纳金起始时间确认问题

鉴于2007年度的特殊情况,对2008年度内保险机构补收的2007年度未缴车船税税款暂不征收滞纳金,2008年度开具的保单中“滞纳金”一项全部填“0”。自2009年度开始,对以前年度未缴税款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2006年度以前欠缴车船使用税的不缴问题

纳税人欠缴2006年度及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由保险机构告知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于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的处理问题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一旦出现拒绝缴纳车船税的情况,各保险机构应劝告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再次拒绝的,保险机构应立即电话通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立即到现场办理完税事宜。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车船税代收代缴启动的初期要深入到保险机构各营业网点,做好现场税法宣传和指导工作,并把主管车船税相应职能岗位的科室和人员电话告知各保险机构。

四、关于纳税人退保后车船税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已购买“交强险”缴纳车船税的,如果发生退保,车船税不予退税。纳税人在办理退保手续前,先持含有完税信息的保单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明,再到原保险机构办理退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需再次投保的,纳税人凭完税证明办理“交强险”业务,不再缴纳当年车船税。

五、关于《黑龙江省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解缴及信息传递操作流程》的完善问题

结合各地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传递流程相关事项补充完善如下:

(一)第一条(三)款第6项“数据标准”中,第2项“所有保单车辆合计数”改为“本期开具交强险保单合计数”。

(二)修改《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明细报告表》相应内容。

1.“缴税日期”改为“签单日期”,“减免税证号”改为“凭证号码”,“税款所属期”改为“税款(补缴)所属期”,增加“开具地税机关”、“公司地址”、“号牌颜色”。

2.调整各项目顺序及填表说明,具体表扬详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明细报告表》。“公司地址”及以前各项目为保险单上所列信息,之后各项目为自动生成或根据纳税人出具的其他证明畋猎的信息。

3.各保险公司按照调整后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明细报告表》格式立即修改相关系统,确保高质量及时地传递代收代缴明细信息。

(三)修改申报文件格式。

六、关于个别涉税信息填列不全的解决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可依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配套光盘系统》及时查询车辆相关涉税信息,以此解决机动车行驶证填列信息不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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