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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鹤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关于我公司向权属单位提取2007年管理费的请示》(中煤国际〔2007〕10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19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1%的比例提取2007年度管理费700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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