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铁路保安服务事业管理处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铁路保安服务事业管理处《关于哈尔滨铁路保安服务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报告》(哈铁保安〔2007〕1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19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哈尔滨铁路保安服务事业管理处及下属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铁路保安服务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33.449万元,由哈、齐、牡、佳保安公司一级提取,保安公司和哈铁保安服务事业管理处两级使用(具体标准见附件1)。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2)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哈尔滨铁路保安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 哈尔滨铁路保安服务事业管理处及所属管理单位总机构管理费收支表
2. 哈尔滨铁路保安服务事业管理处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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