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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废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要求,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特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并做好缴销工作。对已发出的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要在征收大厅或采取其他方式告知纳税人就地销毁。对未发出的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逐级进行缴销,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二、从四季度起,各地上报税收票证报表车船使用税一项,填在停用上缴一栏。

三、税收征管软件车船使用税一项已由省局信息中心修改为车船税,各地可与本局信息中心联系重新调试打印,确保征收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新开征的车船税不再印制任何新标志,一律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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