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黑旅集发〔2007〕36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19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比例提取2007年度管理费65.85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黑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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