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绥化市地方税务局: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定我公司管理费用的请示》(龙建发〔2007〕35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19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向所属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1%的比例提取管理费1920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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