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原省税务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四字〔1992〕第323号)、《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黑税四字〔1989〕第488号)一并废止。请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规定,加强财产行为税的减免税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财行税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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