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黑诚信发〔200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地税系统典型失信案件的选择范围确定为各级地税机关查处的企业和个人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典型案件及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行为且比较典型的案件。失信案件要事实清楚,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和时效性,且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或司法程序,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或相关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案件。
二、报送内容
(一)根据所报送的典型失信案件类型(企业、个人),分别填写《典型失信案件报表》(附件2、附件3),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由报送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二)提供典型失信案件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包括案件的主要失信认定材料;企业对部门处罚意见或限期整改决定下达后的处理和整改态度;对案件失信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深入剖析(相似案件可统一剖析);部门最终处罚决定或意见,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提供典型失信案件的佐证材料:包括部门行政处罚意见书(裁定书)、法院判决书、案件处理过程中下达的警示通知书、整改书、案件中涉及企业或个人的承诺书及能够体现失信行为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能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复印件)。
三、报送要求
各市(地)局和省局稽查局每月初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结的企业和个人典型失信案件(没有办结或没有发生案件的可以不报),按照以上要求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报电子稿。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附件: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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