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注: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本文自2017年8月2日起全文失效。】
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伊春、鹤岗、黑河、绥化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关于2007年度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龙森函财[2007]4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19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按照每立方米木材产量提取77.85元标准提取管理费21,016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七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