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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保费发票》)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承印单位统一印制,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省分公司)负责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印制计划,并在印制完成后到指定承印单位领购,送到集中打印点。

二、《保费发票》为机打单联式发票,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正文印色为棕色,在“保险公司签章”位置套印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发票专用章,印色为红色。在“条码”处印刷一维条码,条码高0.6cm、宽3cm。《保费发票》的发票代码为223000831501,发票代码第6、7位随印刷年份变动,发票号码为8位流水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刷,印色为红色。

三、太平保险省分公司向主管地税机关每半年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各市(地)支公司向主管地税机关按月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和“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四、按照国税函〔2007〕1021号文件中“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其他分散出单业务所需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的要求,太平保险省分公司现使用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团险保险费发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续期保险费发票》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团体保险费定额发票》三种保费发票继续使用,其印制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仍应严格按照黑地税函〔2004〕163号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首期保险费发票》同时废止,经省地税局批准后,由太平保险省分公司负责缴销。

附件:《保费发票》式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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