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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应税所得率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哈地税联〔2008〕2号)的规定执行。

二、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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