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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处室: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业经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4月1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底稿;

2、减免税审批申请退办件通知书。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减免税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减免税审批,是指市地税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市地税局审批(核)减免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市地税局应当将由本级负责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的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等在市地税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市地税局接到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以下统称“各基层局”)报送的纳税人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审批项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地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通知各基层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 对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市地税局应当代为审核减免税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形式要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核意见,上报省地税局。

第七条 减免税审批申请,由市地税局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发。市地税局各部门接到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应当及时转送办公室。

对主办处室明确的审批申请,办公室可以直送主办处室;对主办处室不明确或者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审批申请,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确定主办处室。

第八条 主办处室收到办公室转来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由主办处室领导指定主办人员办理。

未经规定程序报送,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减免税审批项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办理。

第九条 主办处室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应当填写《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底稿》(见附件1),工作底稿随减免税审批程序一并运转。

第十条 减免税审批由主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并经主办处室处务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是否给予审批的初审意见。

处务会议由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召集,其他处内人员参加,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形成处务会议纪要。

初审意见包括申请情况(时间、材料等)、减免事实、审批依据、是否审批及减免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主办处室认为减免税审批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各基层局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市地税局也可以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受托地税机关及核查人员应当向市地税局主办处室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二条 问题较为重大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减免税审批项目,主办处室在提请主管局长审定前,应当会签政策法规处;对不需会签政策法规处的减免税审批项目,主办处室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政策法规处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主办处室处务会议形成的减免税审批初审意见,应当报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形成是否给予审批的决定。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局领导、各税政管理处、征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的内容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关程序是否规范,减免事实是否成立,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初审意见是否合法。对市地税局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减免税审批项目,还要重点审议初审意见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给予审批决定后,由主办处室起草正式审批文件,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主管局长签批。

局长办公会议形成不予审批决定后,由主办人员和主办处室负责人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减免税审批退办件通知书》(见附件2),连同减免税资料退回各基层局。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批,经主办处室处务会议形成初审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签批。

第十六条 市地税局对各基层局上报备案的房产税年减免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减免材料及其他需上报省地税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七条 减免税审批发文应当自制发之日起30日内在市地税局门户网站上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减免税审批材料应当整理归档,一案一件,并与其他档案一起移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市地税局主办处室应当建立与各基层局之间的减免税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减免税审批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对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8年4月17日起实施。

附件: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底稿;

2. 减免税审批申请退办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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