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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按我省规定已征收的税款不退,未征收的税款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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