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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函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过程中出现了国税局、地税局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管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对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户,原则上以主税种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来确定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人由主管的国税局开具《外管证》,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由主管的地税局开具《外管证》。符合上述要求开具的《外管证》,经营地的国税局、地税局应互相承认,不能按无证照、临时经营管理。纳税人需要国、地税机关同时开具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拒开。

二、纳税人到外地从事收购业务,属于外出经营活动范围,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为其开具《外管证》。因现行《外管证》文书与外出收购业务不相匹配,具体开具方法是:在《外管证》文书“经营方式”一栏选择“其它”,在“货物名称”一栏注明“收购”字样。

三、为加强《外管证》的管理,规范开具工作,原则上要求《外管证》开具应由计算机打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签发,统一加盖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公章。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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