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函》(黑地税联〔200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手续齐全、符合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给予开具。

对于取得《外管证》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在《外管证》期限届满前,应通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及时返回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对于《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未办理缴销手续的,应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督促纳税人依法办理缴销手续。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