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是指财政、地税、国库、商业银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办理税收收入征缴入库等业务,税款直接缴入国库,实现税款征缴信息共享的缴库模式。
第三条 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第四条 实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必须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编码规则。
第五条 地税机关要建立协调和应急处理机制,与国库、银行协调共同解决联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联网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 协议的签约、验证与撤销
第六条 纳税人自愿采取横向联网系统电子缴库方式的,必须与主管地税机关、开户银行签订《授权划缴税(费)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七条 《协议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地税机关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第三联纳税人留存。
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已加盖地税机关印章的《协议书》,填写纳税人名称和微机管理编码等要素,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提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填写开户银行名称、纳税人名称、开户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缴款账号等要素,将要素信息输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同时在《协议书》上签章,并留存第二联,将另外两联退还纳税人。纳税人留存第三联,第一联送主管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将纳税人名称、缴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行号、清算行行号、缴税账号等验证要素录入税收征管系统进行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实行电子缴库。
第八条 签订《协议书》的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先办理撤销《协议书》。地税机关在确认纳税人已撤销《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协议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撤销《协议书》时,必须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撤销<协议书>申请表》,地税机关在《撤销<协议书>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同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将原《协议书》撤销,双方加盖公章。纳税人持《撤销<协议书>申请表》到开户银行办理终止手续,银行在《撤销<协议书>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后留存一份,另两份退还纳税人。纳税人将两份申请表送回主管地税机关,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后,双方各留存一份。
第十条 由于银行或地税机关的原因撤销《协议书》,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和协议第三方。
第十一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协议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税款申报
第十二条 实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库方式的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纳税申报或上门纳税申报方式,但纳税人必须与地税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协议书》。
第十三条 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缴纳呆账税金和其他非本征期正常应申报缴纳税款,须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上门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必须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软件中录入申报信息并实时扣税后,打印“扣缴税款证明”,纳税人凭“扣缴税款证明”到代开发票窗口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人员根据“扣缴税款证明”中的“电子缴税流水号”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查询已扣税信息,软件会自动提示扣税成功信息,代开发票窗口即可给纳税人代开发票。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报金额大于缴税金额时,要按缴税金额生成电子缴款书,其余申报金额按照欠税核算处理。
第四章 税款缴库
第十六条 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方式是指签订《协议书》的纳税人缴纳税款,采取划缴入库方式。未签订《协议书》的纳税人,采取原有缴库方式。
第十七条 划缴入库流程:
(一)地税机关对网上纳税申报或上门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纳税申报成功的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将电子缴款书信息发送国库。
(二)国库收到电子缴款书信息后,将校验审核无误的信息发至纳税人开户银行;校验有误的信息退回地税机关。
(三)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收到的电子缴款书相关信息,按照《协议书》的要求,及时从纳税人账户将款项划缴国库,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馈国库。
纳税人及时到其开户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
(四)国库收到纳税人开户银行划来的款项及反馈的信息后,及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馈给地税机关。
第十八条 实行电子缴库后,税收收入的退库业务、免抵调业务、更正业务以及对账业务,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取电子化方式操作,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信息一并使用,以纸质凭证为依据,相互比对无误后办理业务,相关信息传送比照税款电子缴库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收到国库按日上传的入库明细清单,按日对账并销号。发生对账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办理更正或退库手续,确保税款安全准确。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办理税收收入退库时,生成电子退库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并将纸质收入退还书和相关审批资料及时送达国库,国库对收到的电子退库书各要素进行校验审核无误后,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收入电子退库业务中,以纸质收入退还书为依据,电子退库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
第二十二条 地税机关办理税收收入科目更正时,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并将纸质更正通知书和相关审批资料送达国库,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收收入电子更正业务中,以纸质科目更正通知书为依据,电子更正通知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实时扣税成功后,应于次日之后到其开户银行领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特殊需要及有关规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的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为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各职能部门在横向联网电子缴库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横向联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计统部门是横向联网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按日导入网上申报数据、与国库对账和电子销号。
第二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内容进行核查,确保电子缴款书各要素准确完整;负责办理《协议书》的签订、验证与撤销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动员纳税人参加横向联网系统,辅导纳税人签订《协议书》。
第三十条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工作,负责联网系统地税端网络和硬件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地税各节点设备的运行和管理,适应整个联网工作全天运行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的地税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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