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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局黑地税发[2008]52号件精神,现对月营业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作如下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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