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地税系统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8〕53号),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继续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按照省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税收执法权方面

1、地方党政、地税机关及其他部门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地税机关是否执行该违规文件,执行情况如何;

2、税种登记是否准确,有无漏项或登记信息不符合规定情况;

3、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和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4、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并按规定核定预缴税额;

5、是否按规定报批延期缴纳税款,有无越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

6、是否违规多征、少征应征税款,是否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7、对欠缴税款纳税人是否进行了公告并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

8、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是否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是否按规定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是否按规定认定非正常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失效;

9、是否按规定发售、停供、缴销、代开发票;

10、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11、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和其他税务审批申请;

12、是否按规定查办、上报举报案件,是否按规定分配案源;

13、是否按规定对稽查案件进行立案,是否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是否如实查证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回复协查案件;

14、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是否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是否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是否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税务案件;

15、是否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是否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16、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处罚听证,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17、在完善征管体制是否按照完善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科学分解税收执法权,明确岗位职责,是否遵照工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18、是否认真执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备案备查制度,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率达100%;

19、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20、在应诉案件中,是否按《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依法应诉;

2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是否低于规定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没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率的,预售收入是否征税,预计毛利率是否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22、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中,是否实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与执行省局《四条禁令》有机结合。

各单位在保证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单位税收执法的薄弱环节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税收执法检查内容。

(二)税务行政管理权方面

1、基建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审批、建设;

2、大宗物品采购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程序;

3、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以及省局的有关规定;

4、干部选拔任用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

5、地税机关和人员在税收执法工作中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税法,有无违反《四条禁令》以及违纪行为。

(三)2007年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

二、检查方式、方法

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检查要在本级机关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检查面要达到100%。市局将在各单位检查结束后,对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本次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采取计算机自动检查与人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动检查通过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人工检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与分析比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检查方式:

(一)通过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对部分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化测试考核;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税收执法档案、卷宗;

(三)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测试的内容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印的《综合法律知识测试题集》;

(四)审阅或者听取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

(五)其他方式。

三、时间安排

检查从8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8月15日至9月10日为市局相关处室、各区、县(市)局,稽查局、涉外分局全面自查阶段,9月11日至11月10日为市局组织重点检查阶段;11月10日至11月3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问题处理

(一)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进行纠正。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以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地税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建议或要求其予以纠正,同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对地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二)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立即整改。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地税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

(三)针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五、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显锋;副组长:韩振远、梅林晶;成员由政策法规处、监察室、流转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产与行为税处、个人所得税处、征管处、稽查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是税务系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二)市局机关各相关处、稽查局要按照检查方案确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市局机关的全面自查工作,政策法规处、监察室积极组织协调,做好迎接省局对我局进行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规、监察、综合(管理)、稽查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好工作任务。

(四)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检查的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执行。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检查方法,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当提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意见。不能当场提出纠正意见或者被检查单位逾期不改的,应当依法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进一步研究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五)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如实向市局上报情况。上报情况的时间要求是:执法检查及执法监察工作报告、报表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分别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和监察室报送。报告包括纸质正式公文和电子公文两种。

(六)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并根据本方案检查内容逐项落实,搞好资料记载,做好文书归档工作。

七、总结通报

市局将根据对各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检查认真、整改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上报不实、整改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组织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结果上报情况等。

对于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建议对负有全面责任、主管责任和有关直接责任的人员追究有关责任:

(一)未贯彻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局《四条禁令》的;

(二)税收执法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违禁问题拒不纠正的;

(三)不依法行政造成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税收法制环境较差或部门执法形象不好的;

(四)对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附件:1、《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2、《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

3、《2008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