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涉税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申请免税的请示》(黑电财〔2008〕2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省物价局批准,电力公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电工程费用于新建住宅电力设施建设,省公司按供电工程费总额0.5%-1%的比例提取的建设项目法人基本管理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供电工程费属于电力公司代开发建设单位管理,不属于电力公司收入,不计征营业税。电力公司向建设单位收取供电工程费用时,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机打)。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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