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我省各地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销售该门票的中国银行代售点的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为避免重复开具发票,各主管地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应在门票上做出发票已开具的标记,代开发票发生的工本费由主管地税机关承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0号)
评论(0)